一直以来,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深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针对人民群众关切和社会舆论关注的重点领域,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加强专利行政裁决,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现选取2023年度部分典型案件,予以公布。
依据举报线索,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沟新城分局对白沟镇仁和中路销售伪造的商标标识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发现该场所后院库房货架上放有“迪赛尔”牌商标标识,当事人王某没办法提供营业执照和该批商标标识的商标注册证或商标授权书,也不能提供供货商资质证明和购货票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未经设立登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设立登记,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迪赛尔”牌商标标识和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
2023年9月19日,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涞源县中心街检查时发现,涞源县刘某货店销售标有“涞源小米”地理标志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且不能提供“涞源小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其合法使用“涞源小米”注册商标的证明。经核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并罚款。
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商品涉嫌虚假宣传做出详细的调查。经查,在当事人生产场所发现生产有商品名称标注为“省料带”的密封带产品,包装箱明确标注有“专利产品 侵权必究”字样,当事人不能就该产品提供专利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
依据举报线索,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北京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总队共同开展知识产权执法检查行动。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存放的239箱老板仔经典香脆海苔均属于侵权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没收侵权商品老板仔海苔和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
2024年3月5日,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网络站点平台进行检查中发现涞水县某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平台店铺产品宣传中存在冒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嫌疑。经查,当事人未经核准,为吸引消费者,擅自在店铺网页上标注“涞水麻核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人误认为其商品是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涞水麻核桃”,查获时没有违法来得到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涞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罚款。
2024年3月19日,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举报人在李某处购买的4箱茅台酒涉嫌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经查,举报人通过与被举报人电话联系,在某小区附近通过支付宝付款方式购买了4箱(24瓶)茅台酒,每瓶2700元,货值金额共计64800元。2024年3月28日,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涉案产品非该公司生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且涉嫌构成犯罪,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2023年8月24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称当事人侵犯其商业机密。经查,执法人员现场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办公电脑内发现大量署名或签章为举报人企业名称的文件资料,经执法人员分析比对以及权利人辨认,确认4746份文件资料与举报人公司的涉密文件资料存在实质相同的特征,系权利人保密制度所规定范围内的涉密文件资料。当事人公司经理张某原为权利人公司经理,且签订了保密协议。离职后加入当事人公司任职经理,全面负责当事人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是为培训指导新员工,开拓业务时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罚款。
2024年3月4日,请求人向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称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营利为目的生产、销售请求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一种用于雕刻机的锯片、刀头切换旋转装置”,专利号:ZL9.3)产品,给请求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损害了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当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立案。2024年4月1日,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调解,被请求人承诺在请求人专利有效时间内不再生产、销售及利用网络在线营销与请求人相同专利产品,如有违反请求人将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请求人自愿撤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理请求。
2024年3月1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岳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专利侵犯权利的行为线索移交函》,专利权人刘某称张某未经许可,擅自销售权利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名称:“带玻璃纤维体漂尾的发光浮漂”,专利号:ZL1.0)产品,要求查明被请求人侵权事实,并依法组织调解或作出行政处理,保护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当日,保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并立案。2024年4月8日,依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在我局调解下,被请求人承诺不再销售与请求人相同或相似的实用新型专利产品,请求人自愿撤除在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关于本案件的处理请求,并放弃对被请求人的经济赔偿要求。
上一篇:美耐特T7S雕刻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