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登记手续。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减少人群聚集、保护股东健康,就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需要注意的几点等详细的细节内容提示如下:
1、为降低公共卫生风险及个人感染风险,建议股东优先利用互联网投票的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2、为保护股东健康,降低感染风险,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地点对进入人员进行防疫管控,参加现场会议人员需登记并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行程码”、 “24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如不配合防疫工作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将没办法进入 会议现场。
2、填报表决意见: 对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均为非累积投票议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3、股东对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方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2022年5月13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兹委托_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下列表决权。若委托人没有对表决权的形式方式做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行使酌情裁量权,以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投票赞成或反对某议案或弃权。
(注:请对每一表决事项依据股东本人的意见选择同意、弃权或者反对,三者必选一项,多选或未作选择的,则视为无效委托。)
本公司及监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6日以电话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2年4月19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臧庆佳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对2021年度报告审核意见:经审核,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
4、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
监事会认为:公司已根据真实的情况和管理需要,建立健全了完整、合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并有效实施。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融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就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向银行申请办理合计不超过人民币100亿元的综合授信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信用证、法人账户透支、供应链融资、中长期票据、黄金租赁等业务;以及为办理上述业务而提供公司的土地和房屋抵押担保,保证金和存单质押担保。
8、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做担保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满足下属全资子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赞同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双塔食品(香港)有限公司办理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业务担保,向全资子公司烟台松林食品有限公司、招远君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艾泽福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各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担保,本决议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9、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1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需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2022年4月20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真实的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做的合理变更,符合有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赞同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2022年4月19日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现将相关联的内容公告如下。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的审计报告,2021年度实现的归属于母企业所有者的纯利润是267552.29万元,母公司纯利润是36009.59万元。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规定,公司按母公司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600.96万元后,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28045.14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2021年公司累计回购金额为179,902,303.2元。本着回报股东、与股东分享公司经营成果的原则,在兼顾公司发展和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提出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下: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公司章程》和《公司未来三年(2020-2022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分配政策等文件,利润分配预案的相关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同意将公司《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至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真实的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和《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年—2022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赞同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本分配预案披露公告前,公司严控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备案,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更好的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便投资者交流,公司对投入资产的人联系邮箱进行变更,详细情况如下:
除以上变更外,公司注册地址、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保持不变;变更后的联系邮箱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正式启用,原联系邮箱同时停止使用。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1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做了说明。
(二)2021年2月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合乎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
(四)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969.35万股,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3月12日。
(五)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披露《2020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的公告》,以公司现在存在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16,747,250股后的1,226,642,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122,664,275元。本次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为:2021年5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1年5月25日。上述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
其中:P为调整后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P0为调整前的每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本次调整是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四章内容做的调整事项,因些本次调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回购价格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经核查:本次调整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我们赞同公司本次调整回购价格事项。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符合《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公开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公开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于2022年4月19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企业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公司章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等公司相关制度,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等真实的情况,参照行业、地区薪酬水平,公司制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独立董事津贴的方案如下:
(1)企业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实际担任的经营管理职务与岗位工作职责,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管理制度领取薪酬;
(2)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32万元人民币(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1)在公司任职的监事按其岗位、行政职务,以及在实际在做的工作中的履职能力和工作绩效领取薪酬福利;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实际工作绩效并结合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综合评定薪酬。
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根据年度绩效考核发放,年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评定。
上述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授权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负责本方案的具体实施。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03.7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回购价格为6.6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339万股减至123,835.275万股,公司将发布相关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2021年1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不是真的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已对激励对象名单在企业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做了说明。
(二)2021年2月5日,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合乎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三)2021年2月5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有关规定。
(四)2021年3月15日,公司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数为969.35万股,登记完成日为2021年3月12日。
(五)2022年4月19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企业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公司原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出现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由于原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8.1万股。
2、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44%或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为43.03%,2021年营业收入为216537.98万元。因此,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6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3.7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
根据2022年4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综上,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为6.68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124,339万股减至123,835.275万股,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经核查:本次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事项审批决策程序、回购原因、回购价格及定价依据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本次回购注销的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手续。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对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公司已履行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的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4、《上海泽昌律师事务所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本公司会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文”),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解释14号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相关业务也应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文”),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解释14号文、解释15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2021年2月2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解释14号”),自2021年2月2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施行日”)。
本公司自施行日起执行解释14号,执行解释14号对本报告期内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解释第15号明确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以及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问题。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 年1 月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解释15号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执行解释15号对可比期间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基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双塔食品”)将于2022年4月28日(星期三)下午15:00-17:00在全景网举办2021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人员有:公司董事长杨君敏先生、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隋君美女士、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师恩战先生、独立董事赵慧娜女士。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
投资者保护能力。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审计需要,公司拟续聘大华为公司2022
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22年的审计费用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将该事宜进一步授权公司经理层根据其全年工作量协商确定。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截至 2021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481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29人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26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纪律处分2次;79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37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纪律处分3次。
项目合伙人(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康文军,1998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1年11月开始在大华会所执业,2022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5家次。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姓名田国成,2005年开始从事审计业务,至今参与过多家企业改制上市审计、上市公司年度审计、专项审计等工作,有证券服务业务从业经验,从事证券业务的年限12年,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姓名刘文豪,2009年4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9年4月开始在本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20家次。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上期审计费用40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10万元。2022年度审计费用将根据具体工作量及市场价格水平确定。
括但不限于执业资质相关证明文件、人员信息、业务规模、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内容。经审核,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在审计工作中能够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开展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大华已购买职业保险,且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一致认为大华所符合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报审计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审计的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按时完成了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责任,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内控鉴证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认真履行了作为年审会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本次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的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营业执业证照,主要负责人和监管业务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拟负责具体审计业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身份证件、执业证照。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调整境内外贷款结构,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全资子公司双塔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香港”)办理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业务担保,向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烟台松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松林食品”)、招远君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源生态”)、山东艾泽福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泽福吉”)各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担保,本决议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6、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双塔香港资产总额为65306.33万元,负债总额32954.93万元,净资产32351.40万元,营业收入60632.23万元,净利润672.85万元。
7、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双塔食品香港担保额度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
6、经营范围:淀粉及淀粉制品、豆类蛋白粉、固体饮料的生产、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农产品、谷物、豆类及薯类、食用菌、蔬菜、水果、粮食、肉、禽、蛋、水产品、其他农牧产品、汽车及零配件、机电设备、五金、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金属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化危品)、金精矿粉、矿产品、金银制品、油脂及油料作物、橡胶、木材、木浆、纸浆、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饲料、化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Ⅰ、Ⅱ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不动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松林食品资产总额为3165.40万元,负债总额2490.79万元,净资产674.61万元,营业收入4589.89万元,净利润-82.31万元。
8、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截至公告日,公司对松林食品担保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
6、经营范围: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蔬菜、食用菌及菌种的生产销售;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棉、麻的种植销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农产品、干果、粮食、肉、禽、蛋、水产品、其他农牧产品、汽车及零配件、机电设备、五金、机械设备及配件、电子产品、通讯及广播电视设备、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塑料制品、金属制品、金属矿石、化工产品(不含化危品)、金精矿粉、矿产品、金银制品、油脂及油料作物、橡胶、木材、木浆、纸浆、棉、麻、纺织品、针织品、服装鞋帽、饲料、化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Ⅰ、Ⅱ类医疗器械的批发、零售;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君源生态资产总额为20969.39万元,负债总额547.16万元,净资产20422.23万元,营业收入1889.86万元,净利润-1600.42万元。
8、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截至公告日,公司对君源生态担保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农作物种子经营;食用菌菌种生产;食用菌凿种经营;食品经营(销售预包装食品);货物进出口;食品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共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新鲜蔬菜批发;蔬菜种植;食用菌种植;谷物销售等
7、主要财务状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艾泽福吉资产总额为6436.06万元,负债总额135.41万元,净资产6300.64万元,营业收入0万元,净利润-103.41万元。
8、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具有较好的资产质量和资信状况。截至公告日,公司对艾泽福吉担保额度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
公司拟向双塔香港提供总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综合业务担保,拟向松林食品、君源生态、艾泽福吉各提供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或等额美金)的综合业务担保本决议有效期一年,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为进一步调整境内外贷款结构,降低公司整体融资成本,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董事会同意公司为双塔香港、松林食品、君源生态、艾泽福吉提供上述担保。双塔香港、松林食品、君源生态为公司子公司,艾泽福吉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有效控制的范围之内。本公司在上述额度和期限内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16亿元(含本次担保),担保余额为0万元,实际担保余额占公司2021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0%(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和0%(按合并报表口径计算)。无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且所有未到期担保的担保对象均为公司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相关责任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塔食品”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4月19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了梳理与修改。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相关的变更登记等事宜。最终变更内容以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备注:公司于2022年4月19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原9名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发生离职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由于原9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已不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董事会决定取消该等激励对象资格,并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38.1万股。
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为: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不低于144%或202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27亿元。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1年净利润较2019年增长为43.03%,2021年营业收入为216537.98万元。因此,公司2021年业绩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之“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的规定:“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董事会决定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已授予但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465.625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计503.725万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0.41%。